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源性疾病监测
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做好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急诊、感染性疾病科(腹泻门诊)、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
2. 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3. 临床医生严格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或指南,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属于《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询问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进食人数、进食时间、购买地点等信息,当日登陆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4.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2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应当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电话56627),采集患者粪便和呕吐物等标本。重点诊疗科室和检验科等相关部门,要注意留存病例抢救过程中排出的和临床检测完成后剩余的相关生物样本,供疾控中心开展进一步的病因学检测。公共卫生科在确认事件属实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5. 临床医生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5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除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外,还应同时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诊断和救治等工作。
6. 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7. 公共卫生科负责定期对食源性疾病报告情况检查、汇总、反馈。
8.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纳入科室工作质量综合考核,发现迟报病例每例扣0.5分、漏报病例每例扣1分;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 公共卫生科负责对全院临床医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对重点科室,适当增加培训频次,新入院职工须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培训。
10.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食源性相关知识培训。
11.公共卫生科和临床医务人员负责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